提问

关于双重优先权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

大律师网 2018-08-19    0人已阅读
导读:【优先权】关于双重优先权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

【优先权】关于双重优先权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