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度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明资料中标明的房屋用途确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权上标明的房屋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