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颁布后对招投标活动可持续发展的展望
毋庸置疑,《实施条例》的出台必将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表现在:
1.重建招标投标道德规范体系的催化剂。众所周知,整个社会道德的现状不可能由一部行政法规的出台而立即改善,但是条例的出台对引导社会道德的建立有重要的催化作用。如前所述,三项制度的建立从法制和技术两个方面引导招标投标当事人自觉遵守法规,守法获得利益违法受到惩处,从而养成习惯并上升到道德层面,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道德观,反过会来促进当事人提高守法履约的自觉性并形成良性循环。当然,这需要有漫长的过程、需要政治民主和社会的光明。
2.整顿招标投标市场的盾牌利剑。法律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公平的市场秩序,公平的市场秩序靠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和公正的法律约束来实现。在一个法制国家,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但是,《实施条例》出台前,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没有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又呈多元化,造成市场违法成本很低,助长了违法现象的蔓延,并在道德层面形成守法吃亏违法获利的负面影响,加速了道德体系的衰败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实施条例》的出台为守法者提供了坚实的盾牌,对违法者无疑是坚韧的利剑,执法的公正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治理有关键作用。
3.完善法律法规约束的自我规范。由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约束和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范围广泛,在中央政府《招标投标法》由多部门执法。但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建立统一的监督部门留有空间。《实施条例》在明确各行政部门执法权力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从而防止在监督执法中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由于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对道德体系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是空前的,因此,《实施条例》严格规定执法分工和禁止性规定,体现了行政部门的自我约束。同时法规相对于法律,制定完善了许多具体环节的操作性规定,辅之其他一些公共服务,如编制标准招标文本等,使招投标当事人提高了守法的自觉性和可操作性,监督部门有法可依、公证执法,从而使招投标活动的收益尽可能最大化。
《实施条例》是法律的细化、完善和补充。当然,它不可能解决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也不可避免的体现了本届政府经济管理的痕迹,即过多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如建立固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就是一例。在现在的政治环境下,很容易造成执法寻租等现象的发生。著名法制史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指出:“法律是习惯的一种派生物,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所以底层社会的参与、抗议、监督、博弈和对司法的制衡,对司法正义的形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法规的立法执法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