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工作,现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湖南局反映。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延续实施办法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煤矿企业要求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以及改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需变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而申请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原行政许可予以改变的。
第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变更隶属关系的;
变更企业名称的;
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条 变更第二条第、、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二条第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煤矿企业申请变更时,应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三条第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第二条第、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第二条第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所有申请变更的煤矿还需提供矿井在用设备的检测、检验证书和由监察分局出具的煤矿在初次颁证时所承诺事项的兑现证明。
第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受理、补证、审查和决定程序,按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程序执行。申请和受理按湖南局发给各分局的编号范围编号,后面加英文字母G。
第六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提供的变更申请和资料应认真审查,如实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及时上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于第二条第、、项的变更申请,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填写《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对于第二条第项的变更申请,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所称延续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效内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有效期延续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受理、补证、审查和决定程序,按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程序执行。各分局受理申请后,需在5日内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和受理按湖南局发给各分局的编号范围编号,后面加英文字母Y。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提供的延续申请和资料应认真审查,如实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及时上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后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分局和湖南局同意,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四条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需提出如下资料: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矿井在用设备的检测、检验证书和由监察分局出具的煤矿在初次颁证时所承诺事项的兑现证明;
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年度内分局现场执法文书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现场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不予变更和延续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作出书面决定前,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煤矿,分局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及时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