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特殊肖像权的概念阐述

大律师网 2018-12-17    0人已阅读
导读:【肖像权】特殊肖像权的概念阐述 关于特殊肖像权的概念,国际国内暂时还没有特殊肖像权的综合统一的说法。所谓肖像,就文义而言,是比照特定的人物制作而成的相似形象。从艺术角度上说,肖像是各类艺术造型,如摄影作品、

【肖像权】特殊肖像权的概念阐述

关于特殊肖像权的概念,国际国内暂时还没有特殊肖像权的综合统一的说法。所谓肖像,就文义而言,是比照特定的人物制作而成的相似形象。从艺术角度上说,肖像是各类艺术造型,如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而从法律角度上说,肖像则体现一种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就自己肖像享有的人格利益。我认为,肖像应包含三个要素

第一,肖像是视觉作品,即必须载于特定的载体之上,如胶片、光盘、纸张、画布、丝绸等,具有可视性,如文学作品对人的形象描写则不具备可视性,口头描述或人脑海中的想象也不具有可视性。第二,是以某种技术或艺术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如摄影、录像、绘画、刺绣、剪纸等。第三,是制作的作品中须包含特定对象的人身及相貌要素,即要象本人,使他人一看就能识别。如不包含这三个要素,则不构成为肖像。如此,可为肖像作如下定义:即肖像是以特定技术或艺术形式再现的、含有特定自然人形象要素的、以特定物质材料为载体的视觉作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那么,通过对比肖像权的概念,我把特殊肖像权定义为,特殊肖像权主体对其在特定的情况下的肖像,所享有的特殊的人格权利和必要的人格权利让步。它作为肖像权利中特殊的一种,也应该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和肖像权一样,人格利益是特殊肖像权的主要内容,财产利益是由特殊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转化而来的,特殊肖像权在本质上也肖像权一样也不属于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授权使用。转让以人格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特殊肖像权,等于就是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准抛弃的。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