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9-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