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2001年9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任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