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接到一协查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我县原一般纳税人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涉及税款40余万元,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已正常申报。在如何处理时我们找到的法律依据是:国税函[1995]415号文和国税函[2004]536号文,我们的意见是责令其按票面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加收滞纳金。不知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否合适,有不当之处请指出。
解答内容: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该企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根据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