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S公司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租回”的销售方法,不知能否参照售后租回作会计处理,即:卖主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若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业务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如何缴纳营业税能否按递延收益减去租金收入后的额度作为纳税营业额如果采取“售后回购”又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商采用“售后租回”或“售后回购”方式,会计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售后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