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网友提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规定
律师解答: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要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界定的问题,首先要了解离婚精神损害的种类。它可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成为离婚的原因时,另一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离婚损害则不以侵权行为为构成要件,离婚本身就是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新的〈婚姻法〉明确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为离因损害。而在理论界,很多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这四种情形范围太过于狭窄,实际生活中的一些情形如买淫嫖娼、通奸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并没有包括在内。有些学者还提出应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至离婚损害,而不仅限于离因损害,比如婚外恋、彼此厌倦、第三者插足、性生活不和谐等原因造成的离婚。笔者认为,无论是离婚损害还是离因损害,只要离婚这一事实给配偶一方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在法律上给予救济。而在立法技术上,我过采用的是限定主义。笔者认为,我过的这种立法未免太过于保守,因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笔者同意有些学者的观点,建议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