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