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赔偿数额依据标准: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冀公交[2009]170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河北省2009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441元
农村居民年纯收入 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90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126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4756元
赔偿数额及明细:
一、死亡赔偿金
13441X20=2688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
24756/2=12378.00元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父亲:76岁
母亲:74岁
子女:15岁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9087 X6=54552.00元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抢救费用:已经支付
五、精神损失费30000.00元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以上项目赔偿总额为:365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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