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网络侵权的具体类型?
1.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复制、发布、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盗版软件、非法上传下载音乐、影视作品等。
2. 侵犯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于营利活动,或者在网络上恶意丑化、侮辱他人肖像的行为。
3. 侵犯名誉权: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网络诽谤、恶意评论等。
4. 侵犯隐私权: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如住址、电话、邮箱、身份证号码等,或者窥探、泄露他人私密生活的行为。
5. 侵犯商业秘密: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 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领域中,假冒他人网站、域名,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邻接权侵权的常见类型是什么?
邻接权,又称为相关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等。在实际生活中,邻接权侵权的常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网络传播其现场表演;在公开场合使用其表演但未支付报酬;篡改其表演的行为等。
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侵权: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将录音录像制品用于营利性演出等商业活动。
3. 广播组织权侵权:未经广播组织许可,转播、录制、复制其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节目;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广播或电视节目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了表演者权(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以及广播组织权(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的相关内容,并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邻接权的行为也做出了详细解释和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任何未经许可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行为,只要影响到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能构成邻接权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被明确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通过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贿赂内部员工等方式获取他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2.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例如,企业员工、前员工或合作伙伴,在离职后未经许可,擅自将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
3.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即所谓的“恶意第三人”,他们对于获取的信息来源违法是明知或应知的,但仍进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4. 通过拆解、反向工程等方式破解他人的商业秘密产品,从而获取其商业秘密内容。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司法机关也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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