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有何特殊性?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受到《民法典》第1019条等相关条款的保护,他们对其肖像享有发表、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社会、文体等领域的知名人士,由于其公共性和社会影响力,法律对他们的肖像权有所限制。
根据“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原则,新闻媒体和其他机构在进行新闻报道、评论、学术研究、教育活动或者艺术创作时,如对公众人物的肖像使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即使未取得其同意,也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这种使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滥用,更不能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损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益保护也有所涉及,明确指出在网络环境下,对公众人物的批评、评论等行为应尊重事实,且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
如何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否犯罪?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其行为的性质、程度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受《民法典》调整,但如果该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1. 如果行为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者公开丑化、歪曲、玷污他人肖像,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对肖像权人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害,可能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2. 若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肖像信息过程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同样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否犯罪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在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同时,需兼顾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握好肖像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既要防止非法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也要避免过度保护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和文化创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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