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担保人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的损失,包括代付款项和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定时效内进行,否则担保人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追偿其他担保人。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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