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向所在辖区的应急管理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初审与现场审查:
安监办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
若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具体理由。
3.签署意见与报送:
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之后,许可证将统一报送或由申请人自行报送至行政审批大厅。
4.实地核查: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
若核查不合格,将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5.许可证印制与发放:
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6.归档与备查:
最后,将相关材料归档以备后续查验。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违法。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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