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合法的。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确定债务金额和财产评估: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对债务金额进行确认,并确定欠款的具体数额。债务人需要选择要抵债的财产或物品,并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签订书面协议: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就以物抵债的具体物品、评估价值和抵债金额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办理相关手续:债务人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程序,例如房地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车辆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
完成抵债手续:一旦确认抵债物品的权属清晰,双方需要完成相应的抵债手续。债务人需要将抵债物品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需要确认并签收相应的抵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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