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
如果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即使已经被处以150万的罚款,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即坐牢。然而,如果情节较轻或者存在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在我国,内幕交易行为受到刑法的严格规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这类人员因职务、工作关系或者履行职务而获取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2.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这类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这类人员将内幕信息公开化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而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犯或者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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