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受损投资者应首先确定索赔对象,这通常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等。
2. 投资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告、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文件、交易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信息披露违规之间的因果关系。
3. 投资者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在诉讼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接受法院或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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