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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有谁?

大律师网 2025-01-23    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有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若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细节介绍。
2025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有谁?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方面有如下几类: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3.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若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单位方面,如果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单位也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2. 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因为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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