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犯罪所得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里的“明知”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要素,它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犯罪所得的具体来源和犯罪性质,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所处理的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可。
“转移”行为作为该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是指将犯罪所得从一个地方搬运、运送到另一个地方,改变其存放地点或持有状态,以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查获。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工作,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占有和使用非法所得,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就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当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额达到30万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犯罪所得的金额外,还会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次数、对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阻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劣迹等。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导致重要犯罪线索灭失、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等,法院则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