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惊吓过路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
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需要保持稳定的行驶状态和驾驶员的专注度,以确保行车安全。故意惊吓车辆,如突然做出危险动作、发出巨大声响等,会使驾驶员受到惊吓,导致其操作失控,可能引发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危及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故意惊吓车辆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文明驾驶”的要求,是对交通秩序的公然破坏。同时,若因故意惊吓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惊吓者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条款。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惊吓车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惊吓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开车惊吓到行人是否需要负责,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驾驶员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没有违规行为,如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正确使用灯光和信号等,而行人由于自身原因,如突然横穿马路、注意力不集中等导致受到惊吓,此时驾驶员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驾驶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驾驶的责任。
然而,若驾驶员存在违规行为,如超速行驶、违规变道、未按规定让行等,这些行为增加了行人受到惊吓的风险,并且该惊吓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驾驶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违规行为构成过错,需要对行人受到的惊吓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