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后,原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账户不会注销,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保留,可根据个人就业状态选择对应的社保处理方式,确保养老医疗等社保权益持续有效,不会因离职出现清零情况。
一、养老保险处理
辞职后入职企业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原有账户资金及缴费年限接续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2014年10月之前的事业单位在岗年限可依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后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职业年金处理
正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原单位会按照其在岗工作年限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离职后未新入职机关事业单位的,年金账户自动封存,账户资金正常计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统一核算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医疗及其他社保处理
辞职后可选择由新单位接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自主缴纳,避免医保断缴影响报销资格。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随离职同步停缴,后续重新就业后可正常接续缴纳,所有社保缴费记录均永久累计保留。
事业单位正常辞职人员,满足招录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均可再次报考事业单位及公务员岗位,并非辞职后永久限制报考,报考限制仅针对特定违规、违约情形,大部分普通离职人员不受报考限制。
一、无限制报考情形
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流程提前申请辞职,完成工作交接、办结全部离职手续,不存在最低服务年限违约、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辞退等情形的,离职后可正常参与各类体制内公开招录考试,报考资格与普通考生完全一致,原有工作经历还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认定。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有限制报考情形
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且未满服务期擅自离职、违约辞职的人员,会被纳入诚信档案,在约定限制期内无法报考事业单位岗位。因违法违纪、重大工作失误被单位辞退、除名的人员,会存在数年乃至终身的报考限制,具体限制时限按照人事招录诚信管理规定执行。
三、报考身份认定
正常辞职人员再次报考时,不再保留原事业单位在编身份,需以社会考生身份参与招录,笔试面试、资格审查流程与普通考生统一标准,无特殊优待也无额外歧视性限制,符合岗位专业、学历、年龄条件即可正常报考。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辞职后社保可正常接续累计,职业年金依规封存保留,权益不会受损。除违约、违纪离职等特殊情形外,普通合法辞职人员均可正常再次报考体制内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