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阶段,被上诉人并非绝对不能撤回起诉,也不是可以随意撤回起诉,司法程序对此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整体适用门槛远高于一审撤诉。
二审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随意撤诉会打乱司法审理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因此法律仅在满足特定全部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其余情形一律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法条内容可以明确,二审阶段有权申请撤回起诉的被上诉人仅限原审原告身份,原审被告作为二审被上诉人不享有该项权利。
撤诉申请必须征得案件其他全部当事人的同意,同时法院会主动审查撤诉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全部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裁定准许。
法院准许撤诉后,一审作出的裁判文书会直接撤销,且当事人针对同一事实后续不得再次起诉,产生终局性的程序法律后果。
二审审理程序坚持不诉不理和程序恒定的核心原则,严格限制新增独立诉讼诉求,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利用二审程序突然变更诉求、拖延诉讼进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公平。
被上诉人在二审答辩、庭审全过程中,均不能随意提出一审没有主张过的全新独立诉讼请求,新增诉求会直接超出二审的法定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该法条明确的裁判规则,二审被上诉人提出全新诉求后,法院不会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新增诉求开展自愿调解,调解成功的可直接达成调解文书结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且没有共同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对新增诉求不予处理,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立案起诉的方式主张新的权利,该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二审民事案件。
综上所述,二审被上诉人只有满足全部法定条件才可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针对同一事实不得重复起诉,法律后果不可逆。二审阶段原则上不支持当事人新增独立诉讼诉求,仅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且无共同审理合意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