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分为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两种法定途径,两种办理方式适用的前提条件完全不一样,整个变更过程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协商情况选择对应的办理路径。
(一)协议变更办理
父母双方经过平等沟通,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数额,探望权行使方式等全部内容达成统一意见之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完成变更,该协议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其他机关审批。双方也可以选择办理公证,强化这份协议的证据效力。
(二)诉讼变更办理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就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材料,递交起诉状,身份信息,离婚文书,抚养能力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展审理工作,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考量子女生活现状,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作出是否准许变更的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确认文书生效落实
协议变更以双方签字完成生效,诉讼变更需要等待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抚养权才正式完成变更,当事人依据生效文书履行抚养相关的各项义务。
自愿变更抚养权建立在父母双方完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该情形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人身关系变更不能只依靠口头约定,必须落实到书面材料,不同手续对应的法律效果存在区别,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办理方案。
(一)签署书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
协议当中要写明父母双方身份信息,子女身份信息,变更之后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探望权的具体行使安排,还可以写明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的分担方式。协议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双方确认无误之后签字留存,书面协议是自愿变更抚养权最基础的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自主选择办理公证手续
前往公证机构提交身份材料,离婚相关文书,书面变更协议,由公证机构对签署行为进行公证。公证并不会直接决定抚养权变更是否生效,但是经过公证的协议拥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后续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部分场景办理户籍信息变动,相关部门会要求提供公证后的协议材料。
(三)共同申请法院出具司法文书
双方如果希望取得法院出具的生效司法文书,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之后不履行抚养相关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手续可以最大程度规避后续产生的争议。
三、抚养权变更需要双方到场吗抚养权变更是否要求双方到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这两种不同办理模式,两种模式之下对到场的要求不一样,部分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不用亲自到场,但是要履行对应的法定替代手续。
办理自愿协议变更抚养权,如果只是私下签署书面协议,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双方必须同一时间到场,双方可以分别签字确认。如果选择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构一般会要求父母双方本人到场,核实身份与真实意愿。如果共同前往法院办理司法确认,原则上也需要双方到场接受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采取诉讼途径变更抚养权,原则上鼓励双方当事人出庭参与庭审,方便法官查清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状态等关键事实。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会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收到传票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缺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当事人确有客观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不能表达意志除外,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法院审理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抚养纠纷,还会听取子女本人的真实想法,以此作出更加贴合子女利益的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抚养权变更分为协议以及诉讼两类办理方式,自愿变更应当签署完备书面手续。是否需要双方到场要看办理模式,诉讼变更一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裁判,处理全程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