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房产评估业务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没有全国统一固定的收费数值,只有国有征收等法定评估业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收费大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计算模式,评估房产价值越高,对应计费比例越低。
评估机构会结合房屋类型,现场勘查难度,评估用途综合核算费用。普通住宅评估服务费用跨度较大,商业用房或者产权关系复杂的房产,评估收费会进一步提高。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全部收费金额,避免后续产生费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用途调整报价,用于银行贷款,司法案件,资产清算的评估,工作量不同收费也会出现差异。
委托人可以向多家机构询价对比,但不能一味选择报价过低的服务,过低收费容易出现报告质量缺陷,无法被相关单位采信。评估机构不能通过恶意压价抢夺业务,也不可以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额外费用,如果出现违规收费行为,委托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法定评估项目需要严格遵守价格管控要求,不得随意抬高服务费用。
房产评估不属于政务部门直接办理的业务,行政机关不会出具房产评估报告,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备案资质的房地产估价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只负责对评估机构开展监督管理,不承接具体评估委托。
只有经过备案的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查测算,出具带有机构公章和估价师签字的文件,才拥有完整法律效力,可用于抵押,诉讼,资产处置等各类业务。个人或者无资质中介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具备评估报告效力,会被业务办理单位直接驳回。完整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一、核验机构备案资质。委托人查阅主管部门公开的备案名录,确认评估机构具备合法执业条件,银行法院提供的合作机构仅作为参考,委托人拥有自主选择机构的权利。
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选定机构之后提交房产权属资料,双方明确评估用途服务期限以及服务费用,正式确立委托关系。
三、完成现场勘查测算。估价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勘房屋状况,收集权属资料,完成房产价值测算工作。
四、领取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委托人结清约定服务费用,领取带有签字盖章的正式评估报告。
五、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委托人对评估结论存在异议,可以按规定向原机构提交复核申请。
综上所述,房产评估大多实行市场调节价,委托前确认全部费用。房产评估要委托具备备案资质的估价机构,行政机关不直接出具报告,核验资质再办理才能拿到合法有效的评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