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拿到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对事故成因认定以及责任比例划分存在异议,需要明确法定的维权途径,避免盲目维权错失救济机会。
事故认定书属于法定证据文书,并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无法通过普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接撤销,当事人只能通过复核以及民事诉讼两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方式的适用场景和作用各不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一)及时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三日内的法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诉求,口头异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提交材料时需要附带完整证据,清晰阐述原有认定存在错误的具体理由,超期后系统将直接驳回复核申请。
(二)等待复核结果重新认定
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后,会全面复盘事故案卷、现场取证材料和调查记录,根据案件真实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原认定的结论,本次复核为同一事故唯一的纠错机会。
(三)通过民事诉讼最终抗辩
如果复核结果未能改变原有认定,当事人可以在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有效证据,请求法院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由司法机关重新界定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依据法定流程出具的无责认定结果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单纯的个人否认无法否定文书效力,也不能阻碍事故正常处理流程。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部分事故相对方会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拒不认可合法的无责判定,刻意拖延理赔和结案进度,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该类情形,当事人无需私下协商争执,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正规应对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一)固定有效认定文书与证据
当事人需要妥善保管加盖交管部门公章的责任认定书,同时留存事故现场影像、维修凭证、医疗票据等全部相关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有据可查,杜绝对方恶意狡辩的空间。
(二)等待对方法定救济时限届满
对方如果对无责结果存在异议,仅能在收到文书三日内申请复核,一旦时限届满,对方将彻底丧失纠错权利,必须认可既定的事故责任划分结果。
(三)通过司法诉讼强制维权
如果对方持续拒不认责、拒绝赔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会依据合法有效的无责认定书作出裁判,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责任认定书不签字后果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普遍法律误区,认为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就可以不认可事故责任,甚至可以让认定书失效。
实际签字行为仅代表文书送达确认,和责任认可与否没有关联,拒签行为不会影响认定书的法律效力,反而会给当事人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利后果,极大程度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事故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原办案单位限期移交案卷材料。
(一)文书依旧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选择拒签的情况下,交管部门不会因此终止文书效力,会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流程,办案民警会在卷宗内注明拒签事实和送达时间,完成备案后文书即刻生效。
(二)丧失法定复核救济权利
拒签会导致当事人主观忽视文书内容,无法及时知晓三日的复核期限,大概率错过唯一的复核纠错机会,后续无法再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三)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文书生效后,事故理赔、案件处理、责任承担全部按照认定书执行,当事人不会因为拒签获得任何免责权益,反而会因错失维权途径,只能被动接受既定责任结果。
综上所述,不服事故认定可依法申请复核,对方拒不认可无责结果可通过诉讼维权。责任认定书拒签不影响文书效力,还会错失维权时机,当事人应当理性依法处理事故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