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区选举业委会的过程中,筹备组定在全年目前小区在位人数最少关注最低的时点,不允许网上领取候选人报名表,自己几个人在没有政府代表(筹备组组长)和居委会代表(筹备组成员)参会的情况下,确定了候选人名单,提交到网上业主大会。他们把筹备组的大多数人都确定为候选人,自己选自己。圈定了候选人,使得业主大会的选举没有了意义。这是实际是少数人剥夺了多数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还能叫民主选举吗?这样的做法,是钻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确定候选人选举办法和名单”这一条的空子。请帮我们研究一下,该用什么法条驳斥他们?这道题比较难做,难为您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