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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原告杨某(买方)与被告王某(卖方)在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王某同意将其坐落于某小区花园洋房一处出售给杨某,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80万元,王某同意杨某以首付款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一次性支付房款,并于合同签订后交付房屋首付款36万元,贷款144万元,双方同意自行交付房款。该合同签订后,杨某向银行申请了二手房房屋贷款,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22年8月25日,原告杨某同被告王某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杨某同意购买王某的房产,上述房产价格为75万元。当天,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杨某将36万元首付款汇至王某账户,银行依据杨某申请将144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账户。现杨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多收取的105万元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思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效力如何?

更新时间:2025-05-13 案源类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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