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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北京平谷区 186****8108

村里建设污水处理站占用我家2.8亩果树地,总计146颗成年果树,还有12年的合同,每年桃钱收入是4万元左右,现在村里书记村主任说要占用这块地,要以每亩地,每年5千元补偿,果树不补偿,我家不同意,要求赔偿果树费,他们说这是公益性质,这钱村委会出,不行也得占,意思就是要强占,请问村委会乡政府这样做合法吗?怎么维护我们农民的合法权利?若要强占我们怎么阻止?赔偿标准应该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17-07-31 案源类型: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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