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发商发布的楼盘广告可以认定为要约吗?
发表于 2021-03-31 15:36
向TA提问开发商发布的楼盘广告可以认定为要约,购买者因为相信广告中的内容购买房屋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开发商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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