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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一套高档音箱做担保,向李某借款2万元,为期一个月,并约定五日后交付音响。6月3日,张某以同样方法向刘某借款作1万元并完成支付。7月1日,李某在要求归还借款无果后,遂将张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箱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什么李某无权要求就该音箱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浙江-湖州 发表于:2021-05-0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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