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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满16周岁在被告厂里打暑假工,一个月后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未节。治疗后劳动能力评残为十级。起诉法院后,法院以提供劳务责任纠纷立案。庭审时被告对评残有异议要求重新评残。法院经摇珠选定评残机构,却要以人身损害程度标准来进行评残。这样合法吗?

广东-河源 发表于:2021-06-1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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