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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时间认定为1961年1月,按常理21年2月办退休,3月开始拿退休金,但事实上因年龄认定程序争议3月才办结退休,社保明确3月作为徼费工龄的最后一月和最后一次职务升降时间(技术11级升10级),4月执行退休待遇.可原单位却在3月停发我工资,拒交五险一金,在4月20日按养老金数额发3月待遇,现我要求单位按国家层面退休政策,“机关事业在办退休手续的次月执行退休待遇”之规定,3月按在职人员发放工资,并缴五险一金,是劳动还是人事争议仲裁,仲裁或法院判决会支持我的靖求吗?手机

浙江-绍兴 发表于:2021-07-0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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