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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21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是出售方),约定在2021年7月15日过户,在过户时买方发现其名下原有的一套房会影响此套房的税金(他原以为购买我这套房为第一套),这样算下来多交8000元税金,买方要求把第一套房子过户出去后再办理我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时间要再往后推两个月。合同上也未约定过户的截至时间。问题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做为出售方,可以终止合同吗,问题二、如果我终止合同算我违约吗

河北-沧州 发表于:2021-07-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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