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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但是后通过信息公开发现是未批先征。且当时村委会所说的补偿标准是由县工程指挥部下达的文件,在此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后经过电话询问市自然资源局发现协议上所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比市政府文件上低很多。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

广东-惠州 发表于:2021-08-0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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