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发表于 2021-09-07 15:15
向TA提问一般情况下合法,劳动合同期限是可以任意确定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签,或是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那么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在劳动者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单位还采取这种一年一签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明显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发表于 2021-09-07 16:04
向TA提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连续订立”,应当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在此限,“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在此列。你们虽与公司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第1次。因此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发表于 2021-09-07 16:36
向TA提问两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发表于 2021-09-07 17:09
向TA提问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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