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提问

被告1:吴维泉;被告2:胡飞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判令被告1自2017年元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若被告1继续拖欠借款,判令被告2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1于2016年10月底在富山村村民余乐宝家中由被告2担保借原告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当时三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当时现场除原告、被告1、被告2,还有富山村村民余乐宝、庄昌华在场。归还日期到后多次联系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拖,后经担保人多次联系于2021年2月10号在岩寺中央丽园小区原胡大厨饭店(现辣子徽菜馆)重新打下借款借条,约定在2021年底之前分三次归还清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

安徽-黄山 发表于:2022-09-13 16:46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黄山律师为你服务

徐姗姗律师

张家和律师

江海俊律师

许文春律师
查找更多律师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