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货,该公司提供的首营资料剂全,符合作为合格供货方的资格,由于相距千公里远,没法现场考察(我们对所有的供货单位都是看资料确定的)。但近期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现场检查,说该公司的资质是伪造的,随货同行单也是伪造的(这个我们是无法验证的)。说我没有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和提供的资质的真实性。说我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29条,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没收2万多元的进货款,并处3万元的罚款,这样合理吗?我是被骗者,应该追究提供假资料人的责任。而且进货都有该公司的随货同行单,并盖有该公司的出库专用章。如果判定了,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请解答,谢谢!
为什么陕西吉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可以明目张胆大搞掩人耳目的诈骗,为什执法机关监管么
资信调查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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