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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货,该公司提供的首营资料剂全,符合作为合格供货方的资格,由于相距千公里远,没法现场考察(我们对所有的供货单位都是看资料确定的)。但近期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现场检查,说该公司的资质是伪造的,随货同行单也是伪造的(这个我们是无法验证的)。说我没有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和提供的资质的真实性。说我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29条,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没收2万多元的进货款,并处3万元的罚款,这样合理吗?我是被骗者,应该追究提供假资料人的责任。而且进货都有该公司的随货同行单,并盖有该公司的出库专用章。如果判定了,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请解答,谢谢!

湖北-咸宁 发表于:2023-03-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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