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在学校西方同侧道北,距学校门口一百三十多米。4月21日下午4点多我母亲出门接学生时,刚走到村道上,被一辆由东向西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罩事者当时即没鸣笛,也没刹车减速。(学校两侧有明显礼让行人,限速30的标志牌)送伤者入医院后由罩事者8点多报的案。事故中心处理的结果是我母亲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我母亲过横道。当时我母亲由我家门口向道路共走了5步(包括水道上的桥板和道路护基)而且是匀速走的‘(我母亲今年72岁)我想问一下这种判定是否合理!而且事故中心一而在们推托不给出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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