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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前妻在莱芜生活。2016年和女方法院判决离婚,结果2个月后,女方找了社会7人于2016年10月抢走了孩子(后得知在孩子东营),2020年又到莱芜。2023年女方申请了法院判给了女方孩子监护权(孩子是2013年出生,跟随女方生活多年)这之前我从未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也未就抚养费之事和女方协商过。(孩子抢走时也多方努力,报警和找当时的法官均无果!)前几日接到法院通知,前妻要求我支付孩子跟随她生活这几年的抚养费。时间是从2016年抢走孩子到孩子今年变更抚养权这段时间的抚养费。我想问下律师抢走孩子反过来要抚养费这事情法院会支持吗?

山东-莱芜 发表于:2023-10-2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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