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企业担保书约定:“若甘肃孚泰生物药用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投资人有权直接向本担保公司索赔,本担保公司保证在收到投资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书后,十五天内,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甘肃孚泰生物药用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投资活动所欠的款项,主动支付给投资人”。根据这个约定,能否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终之日?能否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终之日?我在今年7月11日用电子信箱,向担保公司发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书,担保公司当天收到。在8月16日起诉担保公司。起诉是否超过保证期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交大 姜仁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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