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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现在情况是:外地农村户口,截止退休年龄,2007.10签订事业单位合同,2010.07-2020.05在北京缴纳辽宁社保,2020.06改企一直到现在在北京缴纳北京社保,单位2007.10-.06未缴纳,现导致未满15年(2024年3月退休),只能在老家四川退休,但四川医疗保险只承认十年,剩余六年多不承认,请问:按照该文件单位需补偿多少金额。

四川-绵阳 发表于:2024-02-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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