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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四、五社分别为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区划调整合并为新六社。原四社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产生的补偿款。是该原四社承包人所有,还是该新六社全体成员共同分配?换句话说,土地承包法是否失效、

重庆-万州区 发表于:2024-03-2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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