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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看“不予受理”决定书,问题都在上边:状态:终结【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您好!您通过网络反映的信访诉求我院已知悉。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提出监督申请时,应当递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第九条,相关文书指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经审查您提交的所有材料,您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不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此外,据您此前信访材料所述,您反映的事项凌河区公安分局纪检部门正在办理中。故本院对您的诉求暂不予受理。【联系方式:0416-12309 日期:2024-08-14 14:48】

辽宁-锦州 发表于:2024-08-2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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