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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李明因为拆迁得到A、B、C、D四套房作为补偿,除了将房屋A用于自己居住以外,将户型、面积、地理位置相仿的B、C、D三套房屋分别交与其子李一、李二、李三居住。李一因为长期在外做生意,便将房屋B出租给朋友张四居住,租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23日,李明突发疾病死亡,李一匆忙回来奔丧,在处理好父亲李明的身后事之后,于2022年12月15日找到李二、李三要求分割遗产。2023年1月15日,李一、李二、李三达成了分割协议并立即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经分割,B、C、D三套房屋分别归李一、李二、李三所有,而原本甲居住的三室两厅的房屋A则由李一、李二、李三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但三人未约定具体如何进行使用。2023年1月20日,李一为做生意周转资金把自己对房屋A的份额抵押给债主王五,同时在未与李二、李三商量的情况下便将A其中最小的一间房间出租给陆六居住,租期为2023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 20日,且拿到了全部租金 若2022年12月15日李一一找到李二、李三时,李二、李三是否可以要求李一将居住在B屋中的张四赶走?

四川-广元 发表于:2024-08-2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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