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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载明:第三人(1 个社会人员,未到案)收到别人送的9万元好处费后,分给被告人(公务员)2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在羁押),被告人家属代其向法院退缴了9万元。被告人被判缓刑。 现被告人(在服缓刑)可起诉第三人追偿代其退缴的好处费吗?法律依据?

广西-贵港 发表于:2024-12-3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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