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基层管理员工,项目完成后未把手下员工的评估备案材料、员工体检报告、上岗证、井控证、HSE培训合格证、液面监测证等移交公司归档,并私分给员工个人。违反公司 1) 保密管理制度;2)人事管理制度;3)培训管理制度。公司对其罚款3000元,超过其本人月工资的28%,且未书面通知他。劳动仲裁结果:同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该元经济补偿金22.4万元。合理吗?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本案罚款金额超过月工资28%,明显违反法定上限。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超额罚款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若公司保密、人事、培训管理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劳动者因违法扣款行使解除权,符合补偿条件。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折算。需核查22.4万元补偿金是否严格按该标准计算,包括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的认定。
谢谢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你司有违法行为,1.未书面通知,2.经济处罚过重,故仲裁结果对员工有利。若你司认为不合理可委托律师起诉。
谢谢
他。劳动仲裁结果:同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该元经济补偿金22.4万元。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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