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乌兰县茶卡镇维也纳酒店工作,入职2024年4月,今年9月老板通过监控发现本人在接受酒店用品时在玩手机未对送到货物清点为由,将自入职至9月期间所有丢失的物料需我赔偿,赔偿金额(17000元),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扣除本人25年9/10/11月的工资未发(本人每月7000元),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回家,已于25年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本人未签署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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