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管局签订的合同是约定1月15日之前交付房产相关证明。当时口头约定的是房主将房子腾空并交付钥匙,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后再去过户。但现在房主要求先去办理过户然后才给腾房。请问大律师,如果1月15日之后房主还不腾房也未办理过户,是否可以起诉房主违约,让其退回定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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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了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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